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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山烈士事迹
潘志山烈士事迹
潘志山(1951-1983),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1951年12月21日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成长在矿工周围,自幼养成了憨厚、纯朴的性格。上小学时是少先队中队长,初三年级时加入共产主义青年团。1969年下乡到东辽县辽河源公社大架山大队第二生产队,在知识青年集体户当户长,在生产队担任民兵排长。1971年从农村抽调到辽源矿务局建井处当工人,先后当过掘进工、电工、锅炉工。1973年先后曾任值班段长和团支部书记等职务。1981年3月被调到辽源矿务局公安处,成为一位人民警察。
1983年7月27日,潘志山向公安处领导汇报完查办的案件后,中午身穿便服同弟弟潘志成到矿务局广场东侧“四季香”饭店吃饭,恰巧碰上两伙犯罪分子在饭店滋事殴斗。当凶犯袁启生将要拉响系在身上的七枚手榴弹,制造特大流血事件的危机时刻,他毫不畏惧,奋不顾身,一个箭步猛扑上去,一边同凶犯英勇搏斗,一边大声勒令:“不许拉!”并用腹部紧紧压住凶犯腰间的手榴弹,双手死死地抓住凶犯的双臂,为在场的50多名群众疏散赢得了50秒的宝贵时间,人们纷纷向门外跑去。这时残忍的凶犯拉开搭在肩头的引爆绳,手榴弹在潘志山的腹部和凶犯的背部爆炸,凶犯当场毙命。潘志山用身体挡住了横飞的弹片,在场的50多名群众安然无恙,无一伤亡。潘志山则为制止犯罪、保护人民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年仅32岁。
同年9月9日,辽源市公安局在辽源市政协礼堂隆重举行追悼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发来唁电。中共辽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政法委、省公安厅和有关单位送了花圈。墙壁上悬挂着“勇斗歹徒气贯长虹,为民献身英灵永存”等大幅挽联。
同年9月10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出开展向黄继光式的英雄民警潘志山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决定追认潘志山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
同年9月11日,辽源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潘志山烈士大会。吉林省常务副省长霍明光以及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人事厅等领导参加了大会。辽源市副市长姜长才宣读了中共吉林省委追认潘志山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他为革命烈士和授予“黄继光式英雄民警”称号的嘉奖令。省公安厅副厅长杨枫宣读了国家公安部授予潘志山“全国一级英雄模范”光荣称号的决定。省公安厅厅长李长久代表公安部向烈士家属颁发了一级英雄模范奖章、证书和纪念品。会上还宣读了中共辽源市委、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潘志山同志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市人民学习英雄的思想,走英雄成长的道路,创英雄的业绩,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